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1、创业服务:①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②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贷款。③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④跟踪服务帮助。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贷款支持: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3、税费减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补助: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在郴州市辖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郴州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郴的郴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1)实行开办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满六个月后,可给予一次性的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2)实行所得税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0元。
(3)实行房租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经营场地用于自主创业的,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按租赁费50%给予补贴,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
(4)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的,按规定可享受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全额贴息。
(5)实行还贷补贴。对自主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确因家庭困难无力清偿小额担保贷款的,对逾期贷款债务给予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2.5万元。
(6)实行创业成功奖励。每年对拉动就业明显、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利税较多、影响比较大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典型给予10000元奖励。
以上补贴项目可以同时享受,但补贴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和条件
(1)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湖南籍高校毕业生;
(2)在经市州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挂牌的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
(3)见习单位发放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2、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单位申请见习补贴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3)经本人签字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
(4)录有参加就业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5)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
(6)见习基地认定书复印件。
人才交流中心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审批。
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政策
1、就业指导。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
2、就业失业登记。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3、就业援助。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帐,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4、就业权益。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