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根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转移来湘企业租赁标准厂房
对转移来湘企业在2014年-2015年6月期间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且合同约定租赁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租赁企业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支持,每平方米标准厂房租金补贴不超过10元,对单个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湘南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
对湘南示范区内已开工投产的制造业、城市综合体、现代物流、出口型重大项目,累计实际到位资金额外资项目在30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在银行有用于生产建设项目贷款的,对其相应贷款项下2014年以来已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贴息一次。
(三)支持经开区转型升级重大项目建设
对2015年以来实际到位内外资规模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经以上经开区,在银行有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重大项目建设贷款的,对其相应贷款项下2014年1月-2015年6月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每个经开区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经开区开放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开区已建成的促进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等开放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根据平台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和实际建设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适当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平台实际建设资金投入的50%,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原则上每个平台项目只支持一次。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
1、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一致,遵循“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
2、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开工项目或已建成的项目,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3、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单位或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
5、已享受政府其他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申报项目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相关支持内容要求。
(二)申报材料
1.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申请支持的金额等基本内容;
2.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申报单位2014年度财务报表;
5.相关项目证明材料:
转移来湘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项目:(1)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2)转移企业落户当地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3)标准厂房的租赁合同和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所支付的费用凭证和发票(复印件);(4)转移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湘南示范区重大建设项目:(1)相关部门的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2)项目已开工投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实际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询证函,其中外资企业另附外汇询证函);(4)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5)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计息单。贷款利息发生期为2014年1月-2015年6月,贷款期限应在1年以上(含1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
经开区转型升级重大项目:(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实际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询证函,其中外资企业另附外汇询证函);(2)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3)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计息单。贷款利息发生期为2014年1月-2015年6月,贷款期限应在1年以上(含1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
经开区开放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平台服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2)平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及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开区对平台服务效果的评估分析材料。
三、申报、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市、县初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组织本地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初审和实地核查,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将符合条件、材料真实的项目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申报行文应同时抄报所属市(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家级经开区项目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级经开区项目按属地原则报送所在市(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省商务厅审核:省商务厅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的原则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省财政厅复审:省商务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复审。
4.公示、公告: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审核结果通过省商务厅系统数字化办公平台网向社会公示。
(二)相关要求
1、各市(州)应对项目申报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将本文件通知到辖区内各县(市)和省级以上经开区;
2、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应切实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
3、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国家级经开区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联合行文和项目申报材料同时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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