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根据《中共永兴县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永纪发[2014]22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县商务局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四)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2、由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商务系统重点工作,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县人大、县政协代表建议和议案的办理情况,以及年初商务局内部确定的本年度重点工作
3、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思想政治工作、综治维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5、局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状况;
6、机关及下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7、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流动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1、县商务局机关中层干部提拔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
4、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5、局机关人才及调入、调出的人员研究,干部职工的调配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一、二、三产业中列入国家、省、市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一段时期内政策性重点建设项目;
2、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农、林、牧、水、能源、交通、通信、商贸等涉及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4、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5、利用外资、国家专项资金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支出使用项目需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1、编制财政预决算;
2、单笔超过2万元的预算外财政资金。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会前准备,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编报、储备,必须由承办股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支出2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使用股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监督小组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专题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股室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局综合股要协同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制度时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约束制度
1、责任制度。一是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无权决定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党组一经作出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即使对党组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除在会上提出讨论重新作出决定外,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保留的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2、自查制度。党组半年要对重大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采取“四查两看”: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查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查决议执行中党组成员贯彻落实情况、查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看会议记录是否翔实,看文件是否按规定签发。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在党组会上通报自查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群众监督制度。一是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责任追究与考核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其它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由党组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发现责任人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上报上级机关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
(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