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集中开展处置取缔关闭冶炼企业遗留废物工作,敢于动真碰硬,关闭取缔冶炼企业不留尾巴,积极防范被取缔冶炼企业的废渣、废水以及生产设备设施等废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将环境安全隐患彻底消除。
为顺利开展工作,我县成立处置取缔关闭冶炼企业遗留废物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李志珍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何雄军任常务副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李世云任副组长,相关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遗留冶炼废物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乡镇、公安、环保、环保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协调联动。
该项工作分调查摸底、处置实施两个阶段,要求5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取缔关闭冶炼企业遗留废弃物类别、数量和烟囱数量等的现场核查摸底工作,核查摸底不留死角;5月30日前督促已取缔关闭冶炼企业业主对遗留冶炼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办理好相关手续,逾期未处置的,实行行政代处置,乡镇和领导小组共同确定处置单位,并核定行政代处置费,行政代处置费由产生冶炼废物的取缔关闭企业主承担,乡镇负责收取;6月15日前完成遗留废液的行政代处置,对暂时不能处置的遗留固体废物做好“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安全贮存,待郴州地区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服务中心建成后处置。对于擅自将遗留冶炼废物委托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企业业主,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精神,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县委、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单位综合绩效评估、干部考核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约谈,对工作敷衍塞责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